三工商格(备)字 2013 — 1—1—12 号 编号:
编号:浙F1-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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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门春天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26日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台州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三门县海游镇西区大道16-8号西城庭院
法定代表人: 胡筱霞 联系电话: 057683306661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1022000019442
企业资质证书号:台房开字第33102200041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邮政骗码: 联系电话:
【 共有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拍卖 方式取得位于 三门县城西区,西区大道与北一路交叉口西南侧 、编号为 XQE-1-8,B05-0611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10222009A21039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29154 平方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名门春天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三规建字第【2012】1170052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10222013022501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 】【 现售 】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三建规售许字【2013】第010号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备案号为三工商格(备)字 2013 — 1—1—12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幢名称 单元 房号 所在层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分摊面积(㎡) 房屋用途 层高(㎡)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
住宅自 2009 年 12 月 21 日至 2079 年 12 月 20 日 。
商业自 2009 年 12 月 21 日至 2049 年 12 月 20 日 。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框架 结构,层高 见施工图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详见附件六)。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199.43 平方米,坐落 位于1号楼一层至二层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所有的车棚(储藏室)、车位、车库
2、车库,所有的车棚(储藏室)、车位、车库
3、地下室、地下储藏室、本小区范围内其他地下空间、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用房、用地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幢名称 单元 房号 建筑面积(㎡) 计价方式 单价(元) 总价(元)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 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 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法定定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按产权登记机关实测面积为准,实测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部分,由买方按约定的单价补足房款;实测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部分,由卖方按约定的单价退还房款。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人民币) 元整。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9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少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买受人如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提供办理按揭贷款所必需的材料,视为逾期付款,适用本条第1款处理。如遇银行按揭政策调整的,则按调整后相关政策办理。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5 年 08 月 01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4、 该商品房验收合格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日 内告知买受人的。
2、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的某项行政措施而导致开发建设工期延长的,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少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存款活期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买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有资质的部门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检测费用由主张检测的一方先行垫付,责任方承担费用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详见补充协议第七条)。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1、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抵押人为出卖人,债务人:台州市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债权金额为1500万元,期限12个月,登记时间为2013年5月3日,抵押物:公司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及编号:三国用(2012)第000037号、三国用(2012)第000035号) 。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补偿装饰、设备差价部分。 出卖人对装饰、设备提高标准、规格,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房时通水、通电、通路。
2、绿化、小区配套设施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逐步投入使用。
3、电梯在交付时正常运行。
4、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煤气等由买受人自行开通。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1%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①或②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时之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贰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贰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 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属出卖人所有、由物业统一管理,使用须遵守政府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属于出卖人 。
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属于出卖人 。
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以地名办批准为准 。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银行按揭 份, 县房管、土管部门各一份 ,公积金贷款 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三门县房地产管理处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于 台州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于 台州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如有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1、外墙:上层为外墙涂料,底层为大理石干挂。
2、内墙:内墙面为1:3水泥砂浆抹蟹光。
3、顶棚:白水泥披二遍。
4、地面:用户自理。
5、门窗: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户内门户自理。窗及阳台移门采用断桥隔热铝合金门窗中空玻璃。
6、厨房:预留排烟口,预留给排水管道接口;无设备。
7、卫生间:每层预留给排水接口,无卫生洁具。
8、阳台:地面水泥砂浆抹蟹光。
9、电梯:高层电梯为西子奥的斯,其它楼无电梯设备(其中部分排屋预留位置),跃层户内楼梯用户自理,排屋、高层一、二层商铺楼梯栏杆由买受人自行设计制作。
10、 其它:(1)水、电:一表一户。
水:每个卫生间、厨房间各留一个给水点,并设一个水龙头;
电:每户每层住宅接亮一盏电灯及一个插座通电,其余均预埋管。
弱电:每户配置楼宇门禁对讲系统,有线电视、电话、宽带预埋PVC管接口至每户一点。
(2)室内排水管采用明装暗装。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 预售 商品房,由 出卖人与买受人 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 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3、5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4、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3、4、6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5、6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签章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一、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二、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商品房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8年;
3、墙面、顶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4、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开关6个月。
三、保修期从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四、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办理交付验收手续、并由买受人对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买受人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五、出卖人履行保修义务所发生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二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名门春天
坐落位置:三门县城西区XQE-1-8地块B区块、B05-0611地块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
总建筑面积:29154平方米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四条 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地下停车位;
2、楼宇、水区命名权;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 业主必须缴清相关的购房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方可领取钥匙。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自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到周五: 8:00-12:00 14:00-18:00;周六到周日: 9:30-12:00 14:00-18:00;节假日: 9:30-12:00 14:00-18:00,节假日及周六、周日只允许进行不产生噪音及强烈振动的施工作业。春节期间物业服务中心将参照行业要求,清退所有装修人员,具体时段详见当时公告,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六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或进行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自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自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自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自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造成损失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政府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违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用于张贴物业服务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失及其他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本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本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自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单个业主自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三条 业主领取钥匙前,必须缴清购房款和入住前业主应交纳的相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临时管理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本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第三十五条 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本《临时管理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本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幢 单元 室
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临时管理规约补充条款
一、车辆服务:
1、物业服务中心购买车辆标识,地下车位车辆标识为黄色,地面车库、固定车位标识为白色;别墅为绿色。
2、业主领取车辆标识后,应将车辆标识贴在挡风玻璃的左上角;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由车位所有人办理车辆标识,并转交给车位使用人。
3、无标识的车辆须停放在小区外围。
4、装修车辆进入小区时须打开应急灯,否则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中心给予锁车,物业予以支持。装卸完毕后必须立即开出小区;运装修材料车开出小区接受保安人员对车内物品检查,防止装修工人把业主物品运出小区。装修工人车辆不准开进小区,一律停放小区外面。
5、凡第一次违章停车的业主,物业服务中心以宣传教育为主进行温馨提示;第二次又违章停车的业主,物业服务中心进行锁车处理,违者对乱停车行为表示下次不再违章停车,并签名后予以解锁;第三次再违章停车的业主,物业服务中心将收取每小时100元的违章停车费,收取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使用明细予以公示。
6、车位是业主的私有财产,其他业主不得共用享受,违者应作出处理:
(1)占用他人车位的业主,物业服务中心予以锁车,钥匙直接物业中心交给车位所有权的业主,由车位所有权人和占用他人车位的业主自行协商解决。
(2)车位所有权人同意后亲自解锁,锁和钥匙交还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对双方协商过程中不予干涉。
7、业主因违规停车占用他人车位而造成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二、封闭式管理:
1、小区实行封闭管理,业主需提供三张一寸照片办理业主证,租赁户办租赁证,亲戚朋友居住办理贵宾证。
2、对于出租户业主有责任配合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租赁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不配合造成的损失 责任由出租户、业主自行承担。
3、本小区为居民用房,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如租赁给他人作员工宿舍或办公,防止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须经毗邻签字许可再到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后方可出租,未经许可出租的,相邻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中心禁止租赁人员进入小区,造成损失由出租业主自行承担。
4、人员凭业主证、租赁证、贵宾证进入小区。
5、访客经业主同意后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能进入小区。
6、带购买票据到服务中心办理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通行证,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凭通行证开出小区大门应出示物业服务中心发放的通行证。
三、安全防范:
1、业主外出时要切断电源、水、煤气,反锁好门窗,做好自我安全防范工作;业主长时间外出应告知物业,物业应重点进行巡控。
2、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内。
3、发现小区有可疑人员请及时向物业服务中心反应。
4、小区业主摩托车、自行车下半夜外出小区请配合形象岗做好登记手续。
5、业主大件物品运出小区须业主到服务中心办理出门条后放可运出小区。
6、有特殊情况打的车进小区,打的车出大门时接受保安对后备箱检查。业主应予以支持。
7、访客进小区要配合保安工作人员提供有效证件予以登记,业主应予支持。
8、访客车辆要配合保安工作人员提供有效证件予以登记,小区无车位保安告知访客车辆停在小区外,业主应予以支持。
四、装修管理:
1、凡涉及未签订装修协议的或有违章建筑、室内违规装修、建筑垃圾乱倒、乱放现象的装修户,其装修材料一律不准运入小区。
2、装备垃圾没有定点堆放,如乱倒 乱堆放影响小区环境美观,赔偿小区环境污染费每次壹仟元。业主应予以支持,收费收入用于公用维护,经费由浙江翔宇物业按时服务中心予以公示。
3、 装修合同规定的,违章建筑,违规装修的业主由违章建筑,违规装修引起的其他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装修押金由业主新房进驻三个月后,楼下业主无异议签字后退还,商铺装修左右隔壁商铺业主无异议开业一个月后退还。
5、装修时应不影响邻居经常生活,违反合同规定,物业应予以告知装修户予以整改后放可装修。
五、其他:
1、小区内禁止高空抛物,如有发现,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中心对其进行300元至500元的环境污染赔偿。对人身和他人财物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请广大业主自觉将垃圾丢进垃圾筒内,不要堆放在家门口影响他人环境。如有违者,其他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对其进行50元一次的环境污染赔偿。
3、小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遇节庆、婚礼,请在小区西大门外燃放。如在小区内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4、小区内不得擅自改动室内管道、电路,如有违者,产生的后果由该户业主负责,并赔偿他人损失。
5、公共通道属所有业主共有,业主不得在门口或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晾晒衣物,包括脚垫鞋架等;如有发现,其他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中心按无主处理。
6、门禁卡道闸卡电梯卡刷卡延长时间等同于物业管理缴费时间;超过半年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将名单予以公示。业主互相监督缴纳。并举报服务中心停止对他的物业服务,超过一年的要提起起诉。
7、小区内禁止圈养家畜,如有发现,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中心对其按50元一天的环境污染进行赔偿。
8、饲养宠物请先到相关部门办理宠物证,并携带宠物照片到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在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饲养时请讲究卫生。宠物伤着他们健康由饲养业主承担责任,宠物在小区内随地大小便,夜间吵闹影响他人休息,业主有权要求该户主采取措施并予以改正,无法改正的将禁止其饲养。
9、物业在服务期间要达到大多数业主的认可,服务协议期满后满意度须超过半数以上〔除去一年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则服务协议每三年自动生效延续。
10、业主自觉爱护公共绿化,不得肆意破坏,改作他用。
11、严禁在小区内种植蔬菜,一经发现,物业有权进行清除。
12、未成年人在小区内玩耍须有家长陪同并远离水池2米以外,谨防意外落水;违者责任自负。
13、请患有感冒或其他传染病的业主,尽量少到小区内人口密集的公共区域和休闲场所活动,以免交叉感染。
14、请勿垂钓水池里的景观鱼。
15、租赁户必须遵守业主公约 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出租业主要监督租赁户遵守本细则并负连带责任。
16、凭业主证领取邮件、快递。
17、物业须提供婚庆大门岗六个以上的门童服务、铺红地毯,有祝福婚庆 氛围。业主须三天前在前台进行婚庆登记。
18、对物业服务中心投诉二次后无正当理由不解决的,请拔打400-886-0500予以投诉。〔除需动用业主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的工程〕
幢 单元 室
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承诺书
本人为房号:名门春天 号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台州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名门春天《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规约,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规约中规定的权利;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电话: 电话: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府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
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专有部分——指乙方在本物业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3、共用设备——指物业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等。
4、共用设施——指物业的公其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5、房屋交付使用——指乙方收到开发商书面入伙通知书并办理开发商指定的相应手续;乙方收到书面入伙通知书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制度的行为。
5、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或将以上业务进行外包,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
7、甲方将装饰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
4、依据本协议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遵守政府房屋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与甲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并严格遵守。
6、为维护社区安定和良好的居住氛围,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乙方如需改变用途的,业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外,还须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房屋用作出租的,必须到属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后报甲方存档。
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不得在产权房屋内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9、转让房屋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出租房屋时将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在办理转让或租赁手续后5日内,将房号、受让人或承租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过户(或承租)时间等情况告知甲方。
10、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1、做好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对专有部分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负责,并按规定与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12、正确处理上下相邻协作关系,凡涉及到自有或公共部位等物业售后维修及其他事项,不论何种原因邻里双方均应给予积极配合与支持。按照安仝、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3、享有《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权利,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和义务。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1、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不包括装修、装饰垃圾)。
2、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3、公共部位的消杀毒。
四、秩序维护管理:
1、内容:
A.门岗值班。
B.物业管理区域内巡视。
C.公共报警监控。
2、责任:
A.严格管理秩序维护员队伍,做到文明礼貌、工作规范。
B.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发生在公共区域内危及住户安全的情况。
C.甲方不承担乙方人身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A.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与停泊有序。
B.机动车辆进出管理。
C.定期维护停车场各项设施。
2、责任:
A.负责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维护。
B.维护停车场设施的运行。
C.甲方不承担乙方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保险责任。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提供管理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房屋整体外观统一,完好,整洁。
2、对公共区域违章,私搭,乱建现象依法进行管理。
二、设备运行:
1、设备良好,运行正常。
2、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定期保养、及时维修,保养,检修制度完善。
2、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畅。
四、环境卫生:
1、整体环境及环卫设施保持清洁,垃圾日产日清。
2、定期杀虫灭鼠。
五、绿化:
1、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杂草,无践踏,折损现象。
2、定期杀虫。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车辆停放,行驶有序。
2、主要干道和消防通道交通顺畅。
七、秩序维护管理:
1、公共区域内文明有序。
2、可能危及住户安全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明显标识。
八、消防管理:
1、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24小时值班并实时巡查。
3、发生火警及时通报,并协助消防部门救助。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在接到报修通知后,保证60分钟内到达现场维修。
急修:在接到报修通知后,保证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
一、 乙方缴费时间
1. 自开发商交付物业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2. 物业服务费(包括房屋、地下车库车位费用)每12个月预收一次。
3. 业主在交房时应缴纳首次物业服务费、其他相关费用等,业主如拒绝缴纳的,开发商和甲方可拒绝为乙方办理交房手续,由此引发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的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1、 别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缴;
2、 高层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缴;
3、 商业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缴;
4、 地下车库车位使用权人应按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缴纳停车服务费;
5、 空置房(如空置房屋,车位等)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由产权人按100%向甲方缴纳,如遇政策调整,具体按政策规定执行。
三、 乙方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向甲方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1、 装修保证金按以下标准收取:
(1) 业主每户按 元收缴;
装修完成后未对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损失的将给予全额退还,反之将根据损坏,损失修复,更换后给予多退少补。
2、 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收缴。
四、 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与租赁户协议,由租赁户支付的遵从协议,乙方负连带交纳责任。
六、 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和其它欠费。
七、 归开发商所有的商业设施若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则可由甲方统一管理,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八、 地面车位使用费按照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 甲方受乙方的委托在甲方能力范围内对其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服务收费标准由甲方指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十、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可参考政府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属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除日常维修保养以外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开支。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由乙方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缴交。
三、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部分由业主大会负责续筹。
四、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地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当地政策,法规或规章无规定的,按照以下约定使用和分摊: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占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B.突发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由甲方决定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确认和分摊。
五、相关业主不批准甲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关业主批准后,甲方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紧急情况下,甲方可以先维修,再行审批费用。
六、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已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保险
乙方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安全,私有财产,车辆等的保险由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八条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本物业不允许私自设置任何广告牌。
二、商业用途的房屋设置广告牌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报经甲方审批,按月收取相关费用,经营收入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拒绝交纳或拖欠物业服务费的,甲方除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外,逾期一个月仍拒绝交纳的,甲方可采取将欠交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公布;将欠费业主房号报本物业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在交清所欠费用之前不予办理转让手续等催缴措施;逾期三个月仍拒绝交纳的,甲方将停止提供一切服务,并可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即甲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甲方能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更等所致之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盗窃、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乙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非因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相关的义务,导致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6、甲方书面提出需完善专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共用设备的合理建议或措施,对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7、非因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相关的义务,导致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之损害。
8、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
第十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的手写体文字与打印体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本物业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物业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甲方: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单位盖章) (盖章)
甲方代表人 : 证件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一) 合同未尽事宜
经出卖人、买受人友好协商一致,就已签订的“名门春天”《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未尽事宜作以下补充作为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合同》第一条所注土地使用年限为整个小区地块使用年限,买受人所买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以国家土地法具体规定为准。
二、有关约定
1、下层房屋由于上层房屋卫生间楼面渗漏等问题需要维修时,各方应无条件提供方便。
2、出卖人已将“名门春天购房客户须知”发放给每一位购房户,购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视作已阅读并充分理解该须知内容。
三、本《合同》第五条补充:
在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如遇政府有关规定的代收代付费用,则按规定由买受人另行计付。
四、本《合同》第七条补充:
买受人如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则
1、买受人必须在收到出卖人发出的按揭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并按银行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如因买受人的原因不能在7天内办妥按揭手续,或因买受人年龄及银行信誉等原因无法办理按揭手续,买受人须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7天内补交应付房价款,否则均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处理。
2、若买受人未改变按揭方式付款,同时因买受人个人原因,使出卖人在房屋工程符合银行关于商品房按揭要求后未能及时收到该笔按揭款,且买受人也未在房款应付时间内及时付清该款,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应按《合同》第八条约定处理。
3、在该商品房的他项权证办妥前,买受人申请出卖人为其按揭贷款担保人,在这期间如因买受人未及时向银行还款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承担该损失并同意出卖人依法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4、在银行贷款发放前若遇国家按揭政策发生改变(与签订本《合同》时的政策不一致),买受人同意按新政策办理。若新政策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本《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额度时,买受人愿将差额部分的款项在办理贷款的同时全部付清,未付清的,按付款违约处理;若遇新政策的最高贷款额度高于本《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额度时,买受人可以按最高额办理贷款手续。
五、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以电话、电报、传真、登报公告或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合同》项内相关事宜。至公告之日60天起视为买受人收到通知;如采取电话、电报、传真或寄挂号信的方式,则收到3日后视为买受人收到通知。同时买受人确认在本《合同》中所填写的买受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均为正确有效,在交接前如买受人的通信地址和电话发生变更的,买受人有义务在变更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出卖人。否则,由此引起本《合同》内容项下的通知无法及时送达的责任均归于买受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并视为出卖人的所有通知书均已送达。
六、本《合同》第九条补充:
如出卖人提前交付房屋的,出卖人以本协议第五条形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前来办妥交付手续。
七、本《合同》第十二条补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在收到出卖人书面交付使用通知后10日内办妥交付手续的,买受人应承担如下责任:
1、 若买受人在收到交付通知后第11日起至实际办妥交付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若买受人在收到交付通知时尚有房款未付清的,同时应按本《合同》第八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3、 若买受人在交付时已付清房款,并向出卖人说明无法按时交接的理由,经出卖人同意,可代为保管1个月,如虽经出卖人合理催告后3个月内买受人仍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出卖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名称开出正式商品房买卖发票,并视作已将该商品房交付于买受人,届时,出卖人除根据合同第十八条承担保修责任外,该商品房的一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本合同第十四条补充:
商品房交付时,水、电、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路到各户、开户费由买受人自理。
九、合同第十六条补充:
出卖人提供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资料,买受人自行办理或委托出卖人指定的单位办理,如由于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出卖人则无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第十七条补充:
1、在房屋达到交付标准前,出卖人或买受人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退房的,视作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房价款15%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同时承担办理房地产备案注销的一切费用;若买受人在提出退房时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现象,则同时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出卖人在提出退房时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现象的,则同时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2、在房屋符合交付标准后,出卖人或买受人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退房的,视作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方同时承担办理房地产备案注销一切费用;若买受人在提出退房时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现象,则同时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出卖人在提出退房时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现象的,则同时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十一、如买受人以按揭方式购房的,则交房时其所有房屋权属相关证书约定由相关代办单位统一办理,在交接时每户交纳代办费用及契税等相关税费,办完后结算,多退少补。如买受人没有按揭贷款或按揭贷款在交房前提前还清,可自行办理权属证书或委托出卖人指定的单位代办,收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十二、工程特别提示条款:
1、 小区交付后,每幢房屋最东面和最西面的外墙会因自然原因反潮,内墙面不宜用木质材料装饰。购买上述位置的房屋的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及本协议时已明确了解此情况并表示接受,因忽视本协议提醒而产生的损失与出卖人无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 小区竣工后,部分楼面因自然原因(如温差变化、水泥收缩等)会有细小裂缝,但不会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和正常使用,购买上述房屋的客户在签订本《合同》及本协议时已明确了解此情况并表示接受。
3、 房屋交付后,购房户在房屋装修时应严格遵守《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业主临时公约》。屋顶为非上人屋面,无设计太阳能安装荷载。
4、 该小区的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户型图所标示位置,购房户无疑义。
5、 公共自行车位仅供本单元住户停放。
十三、该商品房为汽车停车位的(以下简称汽车位)仅供小型车(限车高2.2米以下)停放,其位置、长度和宽度以名门春天售楼中心内公布的汽车位平面图为准,乙方应仔细阅读此汽车平面图,确认无异议方可签订此协议。汽车位其高度满足小型车停放的相关设计规范要求;汽车位顶棚下方空间如有各类管道和管线架设穿越,则以工程竣工通过验收的工程实体为准。汽车位按个数购买,不计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差异处理不使用于汽车位。非小型汽车不能在汽车位停放。买受人不得在汽车位擅自设置围护设施或堆放物品。买受人应承担汽车位的物业管理费,其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为准。
十四、本《合同》生效后,买受人不得更改买受人名称。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名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买受人应提供相关真实资料,并承担所有变更费用。
十五、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经买受人、出卖人双方签字(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前印发的所有宣传资料和楼书等仅供参考而不具有约束力,具体以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约定为准。若本《合同》主文空白处填入了“×”或盖了“空白”章,且本协议或附件中未作约定,则视为双方该条款不作约定。如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六、本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管理,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同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管理规定。
出卖人:台州市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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